近年來,一種外觀類似電梯、本質屬于升降平臺的家用上下樓設備,因價格相對低廉,受到部分消費者的青睞。但這類產品在普及的同時,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安全隱患。近日,延慶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臺家用升降平臺在停止運行后,平臺與地面之間存在十幾公分的高度差。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門踏出,導致摔傷。事后,銷售者以該情況屬于產品設定為由拒絕賠償,配件提供者也辯稱不屬于質量問題。面對各方相互“甩鍋”,法院將如何認定責任?

案情簡介

2022年,遲某從A公司處購買升降平臺類設備在農村別墅內上下樓使用。同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升降設備訂購合同,約定由A公司對設備自行安裝調試。年底,設備由A公司到遲某家安裝并于投入運行。

2023年6月,遲某母親江某乘該設備下樓,設備停止運行時底部尚高于一樓地面十幾公分,江某在開門后踏空摔傷。事故發生后,江某被家人送往醫院,并于手術后轉至康復醫院治療。后因與A公司、B公司就賠償協商未果,江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

江某認為,案涉升降平臺在未完全停到指定位置時可以開門,存在質量缺陷。且A公司未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手冊,也未進行定期維護或安裝緊急求助裝置。

A公司辯稱,已在安裝時將說明書交給遲某家,并進行操作培訓。升降平臺在未完全到達地面處停止,是因為乘坐人觸動了光幕系統,設備自動停止運行。在未完全到達地面處可以開門,是因為高于地面25公分的距離內,屬于平臺為防止意外情況設定的開門范圍。B公司答辯意見與A公司相同。

經現場勘查,兩層別墅間由井道連接,升降平臺在井道內運行,并裝有光幕系統。光幕系統被觸動時,平臺自動停止運行。如平臺停下后與地面間距離小于等于25公分,按開門鍵可開門。如距離大于25公分,按開門鍵不會開門,平臺會繼續運行至與地面平齊處再開門。

鑒定機構對江某傷情出具鑒定意見:1.江某因意外致右側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后遺右髖關節活動障礙,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2.江某因意外所受損傷的護理期評定為210日,營養期評定為180日。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A公司就設備操作特點是否盡到充分告知義務。案涉設備的平臺與井道間沒有圍板遮擋,光幕系統在有障礙物超出平臺范圍時,會控制平臺自動停止運行。如平臺與地面間距離小于等于25公分,能在按開門鍵后開門。結合現場演示,該情況與A公司、B公司的描述一致。因此本次事故不涉及設備質量問題,B公司作為部分配件的生產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情況下,案涉設備雖能開門,但本質仍處于緊急制動狀態,屬于意外情況下的手動開門,如乘坐人仍認為設備在正常運行,出門時可能會摔倒甚至受傷。對案涉設備的上述特點,A公司提交的說明書中并無光幕的運行特點和相關操作說明,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安裝平臺時告知了遲某及其家人相關情況,故本院認為A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告知消費者。

本案中,雖然江某年歲較高,但對不了解設備運行特點的一般人而言,開門后設備應與地面平齊。事故發生時,平臺與地面之間仍存在十幾公分的高度差,超出了一般理性行為人的認知,故江某的個人健康和風險防控能力與其受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A公司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是江某受傷的根本原因,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作出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安全提示義務指,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將產品的潛在風險、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及時告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消費者,其核心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銷售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產品風險沒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或使用有效的警示方式,使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屬于產品的警示說明缺陷。消費者使用缺陷產品受到損害,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液壓升降平臺、曳引鏈條升降機等可用于上下樓的輔助產品,以低成本、低能耗的特點,常適用于農村自建房或別墅。對于銷售者,經營時應在采購環節對產品的基本信息、使用安全標識、合格證明等進行合理審查;在銷售及安裝環節提供設備使用說明、安全提示信息、必要的操作培訓等對消費者進行風險預警;在售后環節采取必要的措施提示消費者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有效預防風險。對于消費者,應注意到此類產品與家用電梯的主要區別在于缺少封閉轎廂,且運行速度較低,存在較大的使用風險。在選購時仔細閱讀產品配置與操作說明,并在使用時遵守操作規范,定期聯系廠家進行維護檢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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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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